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”首次“入法”
經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》,首次將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”作為法定內容寫進法律條文。
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: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,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,完善公共交通體系,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,鼓勵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?!?/DIV>
這一法律性條文的出臺,意味著城市公交步入了“有法可依”的法制新時期,也迎來了公交發展的新局面,這是值得公交人慶幸的大事、喜事。這個局面的形成,實屬來之不易,是歷屆政府和幾代公交人共同努力奮斗的結果。同時,也是形勢發展的必然。
來源:《供您參考》 編輯: